参加工会权
入会自由
《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并没有明确职工建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中国只承认中华全国总工会,无论政府机构还是私营行业的职工都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源:§《宪法》第35条;1994年《劳动法》第7,88条;1992年《工会法》第2-3条;《公司法》第17条
集体谈判自由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订立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集体合同期限、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因此,政府部门的职工并不适用集体协商并订立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工会法》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省级三方协调机制一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 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2) 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3) 对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4) 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进行咨询、指导。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5) 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 6) 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三方协调机制要制度化、规范化,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纪要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反映。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8、33-35条;《劳动合同法》第5-6、51-53、78条; 《工会法》第6、21、34条;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第2-3、19-24条;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2条;2005年《公务员法》2018年修正第79、82条
罢工权利
中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罢工的合法性,但也没有明文禁止除了公务员以外的职工罢工。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的相关条款可以推断,罢工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被视为合法行为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罢工行为都合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而进行罢工,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合法行为。但劳动者在行使罢工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来源:§《劳动法》第56条;《劳动合同法》第32条;《工会法》第28条;《公务员法》第59条
关于工会的规定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82
- 1994年《劳动法》,2018年修正 / Labour Law 1994, amended in 2018
- 1992年《工会法》,2021年修正 / Trade Union Law 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