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和疾病
带薪病假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具体带薪病假的规定如下: (1) 如果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 - 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带薪病假为3个月; - 5年或以上的为6个月
(2) 如果实际工作年限10年或以上的: (i) 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带薪病假为6个月; (ii)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iii)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iv)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以及 (v) 20年或以上的为24个月。
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病假工资政策和支付标准。各地对于支付病假工资的规定并不相同,一些省市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当地法规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也有一些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来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76条
医疗照顾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疾病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均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管理办法。
来源:§《劳动法》第70、73条;《社会保险法》第2、23、28条
生病期间的工作保障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1994年《劳动法》第26、29条;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40、42条;1994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6-7条
关于工作和疾病的规定
- 1994年《劳动法》,2018年修正 / Labour Law 1994, amended in 2018
-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Social Insurance Law, 2010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Opinions of the Ministry of Labour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bour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7, amended in 2012
- 1994年《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 Regulations on Medical Leave for Enterprise Employees Due to Sickness or Non-Work-Related Injuries, 1994
- 《工伤保险条例 / Regulations on Work-related Injury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