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与工作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增加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另外,中国的女员工第一个孩子在24岁或以上的年龄出生被认为是“晚育”的情况,从而将有权获得大约30天额外的“晚育产假”(根据地域不同,差异很大,例如,大连有45天)。
来源:§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收入
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实践中,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情况不同,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工资标准支付;二是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三是按照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计发;四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来源:§《社会保险法》第54&56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
免费医疗
招聘时妊娠测试 / 调查
《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强调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和反对就业歧视的原则。在《就业促进法》中,指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生育的内容。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可以对女性求职者进行孕检,否则会侵犯女性的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恶意取消招聘,构成就业性别歧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2007年《就业促进法》第27&68条;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44 ,83&85条
免费医疗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中国生育保险的范围覆盖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并且扩大到了用人单位职工的未就业配偶。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来源:§《社会保险法》第53-55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
关于生育和工作的规定
- 1994年《劳动法》,2018年修正 / Labour Law 1994, amended in 2018
-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Law, 1992
-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Social Insurance Law, 2010
-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Special Rules on the Labour Protection of Female Employees 2012
- 2024年《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 Wuhan Employee Maternity Insurance Measures, 2024
-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 Labor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7, amended in 2012